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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独立学院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办法》的通知
2019-09-17 09:44  

(鄂学位〔2012〕2号) 


各独立学院及其转制学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审批独立学院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817号)等文件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独立学院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二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湖北省独立学院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办法

为做好我省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授予权审核工作,进一步加强独立学院建设,促进独立学院持续健康发展,保证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依据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审批独立学院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817号)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核原则

按照“以评促建,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公正公平地开展独立学院申请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的审核工作。

二、审核范围

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权审核范围包括:我省经教育部批准正式设立的独立学院及其转制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2012年有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专业审核。

三、评估内容

本次评估是对独立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专业进行评估。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评估内容有:办学思想、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等5项评估指标,16项二级指标、46项三级指标,三级指标中有16项重要指标。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评估内容有: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过程与管理、教学质量5项评估指标,13项二级指标、34项三级指标,三级指标中有13项重要指标。其主要内容如下表所示:

 

 

湖北省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估重要指标

评估指标

重要指标

1办学思想

1.1.1学校定位 1.2.2教学中心地位

1.3.1办学特色

2师资队伍

2.1.1生师比 2.2.2教学水平

3教学条件

3.1.2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及年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及其所占比例

3.2.1四项经费占学费收入的比例

4教学管理

4.1.3培养方案  4.2.1课程建设规划及实施情况  

4.3.2 实习与实训 4.4.2教学管理及其改革的研究与实践成果

4.5.1教学规章、制度的建设与执行

5教学质量

5.1.2外语国家统考累计通过率(%

5.2.3论文(设计)质量

5.3.2学生的实践能力 5.4.4   生源与社会需求

湖北省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估重要指标

评估指标

重要指标

1专业建设规划

1.1.2 培养方案 1.2.2专业特色

2师资队伍

2.1.2专业教师数量与结构 2.2.1教学水平

3教学条件

3.1.1专业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3.2.2专业图书资料

4教学过程与管理

4.1.2教材建设与选用 4.2.2实习与实训

4.3.1教学规章、制度的建设与执行

5教学质量

5.1.2外语国家统考累计通过率(%

5.2.2论文(设计)质量

5.3.2学生的实践能力 5.4.4 生源与社会需求

四、学校申请

拟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专业的独立学院,经本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提出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专业审核工作的申请。

五、资格审查

独立学院的办学资格由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政策法规处进行核查;本科专业由高等教育处进行核查。审查通过后,再组织专家评审;审查不通过的,不受理其评审申请。

六、学校自评

1.自评工作由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按照本办法及其相应的指标体系进行评审。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本办法,准确掌握评审标准,对照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的指标体系实事求是地反映学校情况。专家组以审阅材料、听取答辩和民主评议的方式,对本单位提出的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进行自评。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设和改进方案。申报材料和自评报告须经本校学术委员会投票表决通过,并确保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2.学校自评后形成单位《自评报告》,认真填写《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和《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汇总表》以及有关证明材料,按时向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同时,学校要做好评估档案材料的整理和接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专家组通讯评议以及进校考察等准备工作。

七、材料公示

由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学校上报的《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等集中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网上公示期为10天。如有异议,学校应积极配合核查,核实后,对申报材料予以确认或修正。

八、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采取通讯评议与现场考察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等方式方法进行。

1.网上初审。组织专家采取通讯评议方式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专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阅。对照指标体系进行评估,并按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专业审核评估标准,对单位及每个专业给予“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结论。初审结论为“合格”和“基本合格”的单位,要进行实地考评,初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单位,不进行实地考评;初审结论为“合格”的专业确定为“通过”,一般不再进行实地考评;初审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专业,要进行实地考评。

参加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本科专业教学合格评估为合格的专业免评,按“通过”对待。但需要填写并上报相关简况表。

2.实地考评。组织专家组到申请学校,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专业进行实地考察。主要是听取申报单位的汇报,实地考察教学、师资、实验、设备、图书和后勤保障等条件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到课堂听课,并分别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提出具体的专业建设建议和意见。考评后,每个专家对新增学士学位单位、专业给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结论。

3.集中评审。专家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先后对申请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单位进行表决,获2/3票以上(含2/3)为“通过”。评审后需向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提交:

1)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评审结论;

2)每个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评审结论;

3)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专业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

4.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评估结论及其标准。以“三级指标”和“重要指标”计,三级指标的评估等级分为ABCD四级,评估标准给出AC两级,介于AC级之间的为B级,低于C级的为D级。

1)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评估结论及其标准

合格: D4(其中重要指标D2

基本合格:D8(其中重要指标D4

不合格:达不到基本合格标准

2)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评估结论及其标准

合格: D3(重要指标D2

基本合格:D6(重要指标D3

不合格:达不到基本合格标准

九、审核批准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网上公示情况,由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负责审定。

1.对于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结论为“合格”的,给予学校学士学位单位授予权。其中,

Ⅰ、专业为“合格”的,给予学校学士学位专业授予权;

Ⅱ、专业为“基本合格”的,给予有限授权,有限期为2年。有限授权期内由学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加强建设。期满前一学期由学校重新申请评估,评估达到“合格”的给予该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权,达不到“合格”的将取消该专业的授予权;

Ⅲ、专业为“不合格”的,不给予学士学位授权,责令其整改建设,两年后由学校重新申请评估。

该专业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挂靠本校或同类高校具有学位授予权的相近或相同学科门类或专业进行。

2.对于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估结论为“基本合格”的,给予学士学位单位有限授权,有效期为2年。有限授权期内由学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加强建设。期满前一学期由学校重新申请评估。

专业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审核处理同上Ⅰ、Ⅱ、Ⅲ。

3.对于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不给予学校学士学位单位授予权。由学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案。两年后由学校重新申请评估。

专业为“合格”、“基本合格”的,分别给予学士学位专业授予权、有限授权。

专业为“不合格”的,审核处理意见同上Ⅲ。

4.结果处理。在整改期内,对学士学位授予权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单位,应分别限制、减少该单位年度招生计划;对审核结论为“基本合格”的专业,应限制该专业的招生计划,对审核结论为“不合格”的专业应暂停该专业的招生或提出撤销该专业的建议。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另行规定。

对审核同意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专业的学校,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正式发文通知,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本审核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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